济南刑事律师网|济南刑事辩护律师_济南刑事律师_山东刑事律师_山东刑事辩护律师_刑事律师_济南律师_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刑事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律师简介 热点新闻 刑事案例 刑辩常识 刑事法规 理论前沿 律师动态 律师博客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88529815
传真: 0531-88529805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取保候审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代理

   济南市监狱

   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刑警大队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刑事律师网是由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刑事辩护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辩护权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条件、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条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措施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权限,公安、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决定适用,但利害关系人在事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强制候审的措施原则上属于法院的权力范围,只有法院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适用。强制到案的措施包括留置、拘传、拘留、逮捕,强制候审的措施包括羁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已经被留置、拘传、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强制候审的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以前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做出裁定;但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可依职权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适用取保候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安、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手段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现行犯罪,便于他们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又以将他们的“固有权力”限制在“强制到案”的范围以内,超出这个范围,则原则上必须事先获得司法授权,并且必须接受法院的事后审查,从而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88529815 传真:0531-88529805 sitemap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技术支持:飞特森济南网站建设 济南网站优化